旺中案許可處分附款中3項停止條件尚未成就-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2年2月20日第 526次委員會議決議,英屬維京群島商Pure Investment Global Corp.經由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多層次投資架構受讓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案(以下簡稱旺中案)許可處分附款中3項停止條件尚未成就。
英屬維京群島商Pure Investment Global Corp.委任旺中寬頻於101年12月17日函請NCC認可3項停止條件是否成就。申請人以信託方式委託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75%股份,以此方式希望達成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割之目的。經檢視申請人之文件資料,NCC認為條件尚未成就之主要原因係基於經濟部之相關函示,載明「控制公司如將股權信託他人管理,於既存之控制從屬關係,不生影響。」且經檢視信託契約條文,該信託契約約定股東權之行使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且信託監察人之報酬由其與委託人另行約定,故信託監察人之獨立性仍有疑義,尚未符合原許可處分附條件要求申請人、參與投資之大股東及其關係人等不得直接、間接或利用他人名義經營或實質控制中天新聞台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因此認為申請人之關係人將其持有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以信託方式處理,仍難謂條件成就。
NCC前於101年7月25日第 496次委員會議決議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許可旺中案,該3項停止條件分別為:(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應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割。(二)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申請營運計畫變更,將中視新聞台變更為非新聞台。(三)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獨立之新聞編審制度。NCC作成前揭停止條件主要係衡酌掌控相當比率之有線電視平台,對於頻道上下架控制權深具影響力,間接影響消費者可接收的資訊內容,及對頻道業者產生控制力,因此不宜再擁有或控制意見市場中最重要的訊息提供者-新聞頻道,避免其對意見市場產生太大操控力,以維護總體言論市場多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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