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及「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通傳內容字第號10548013680號
主旨:預告廢止「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及「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民眾服務」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 (刊登公報)」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二)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5樓。
(三)電話:02-33438574。
(四)傳真:3343-2642。
(五)電子郵件:ycchou@ncc.gov.tw。
相關附件
- 廢止理由
- 廢止預告公告掃描檔
-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