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441054000號
主旨: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用戶自104年12月11日起至105年6月10日止,得向各行動寬頻業者申請提供行動寬頻電信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20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本會於104年11月23日第671次委員會議決議不予許可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換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並將於104年12月10日回收相關號碼及頻率。為使原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用戶得保留原使用號碼向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申請提供電信服務,本會已將原核配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號碼重新核配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服務專線電話及資費方案網址詳如附件1。
二、申請獲配門號之語音用戶如欲保留原使用之電信號碼,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日期:104年12月11日起至105年6月10日止。
(二)申請資格:104年12月10日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有效用戶。(已解約、退租及終止契約者不適用)
(三)申請地點: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直營店或加盟門市。(申請人可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店或加盟門市申請該公司之電信服務,或於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店或加盟門市申請移轉至其他4家電信公司之電信服務。)
- 其他欲申請電信服務之電信公司所屬直營店或加盟門市。(例如,欲申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服務,可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店或加盟門市辦理)
(四)申請所需資料:
- 用戶身分證明文件:
(1)用戶為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
(2)用戶為法人、商號及非法人團體: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 為加速作業程序,請提供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用戶之證明文件(例如:用戶申請書、電信帳單、簡訊或繳費證明等),用戶如無前揭資料,應向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足資辨識之證明文件,該公司依法無正當理由應不得拒絕。
(五)契約生效日:用戶經受理之電信公司確認符合申請資格後,其契約生效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 提供服務與申請之電信公司相同者,契約生效日為申請日。(例如,申請人於104年12月20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店或加盟門市申請該公司之電信服務,則契約生效日為104年12月20日。)
- 提供服務與申請之電信公司不同者,契約生效日為申請日加2工作天。(例如,申請人於104年12月20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店或加盟門市申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服務,則契約生效日為104年12月22日。)
三、至於僅申請使用網路之數據用戶,亦得比照獲配門號之語音用戶模式,依下列規定,逕向各家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申請使用其依附件1所提供之優惠資費方案:
(一)申請日期、申請資格:同獲配門號之用戶。
(二)申請地點:各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直營店或加盟門市。
(三)申請所需資料:同獲配門號之用戶。
(四)契約生效日:申請日。
四、用戶如有相關疑問,得詳閱附件2之問答(Q&A)資訊,如有消費權益受到損害之情事,可撥打本會服務專線:080020120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