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高雄市大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本12月13日第215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市大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並限期改正,期限為3個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大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設頭端機房,借用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訊號及部分網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已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決議核處該有線電視公司新臺幣50萬元,限為3個月內改正,並應每月向主管機關彙報改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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