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通傳內容字第10648019110號
一、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本條文營運計畫載明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係指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時即規劃頻道以提供外國節目為主,且其比例達95%以上者,方不受限制。其他播送外國節目但不符上揭比例者,仍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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