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641008100號
主旨:公告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依據: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之2第3項規定及本會106年3月22日第740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申請者以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如附表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如附表2。
二、本會101年7月27日通傳企字第10140021970號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為22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如以縣市行政區域為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同附表1。
三、上述經營權數之計算基準係參考內政部公告105年12月中華民國臺閩地區人口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