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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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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

 

本會係依法設立之合議制獨立機關,委員會議為本會最高決策單位,有關委員會議紀錄之製作、確認及公布時程,均依本會組織法及會議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依據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議每週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紀錄之確認及公布時程,則依本會會議規則第11條及第15條第2項規定,係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並俟委員會議確認後,紀錄全文即予公布上網,俾決策過程公開透明。另鑑於本會之施政,多攸關人民權益,對於委員會議之議程,本會亦均主動於召開會議前公布。

公民參與監理係為本會重要施政策略,為擴大公民參與,提供社會各有關團體或人民之參與決策機會,委員會議依法雖不對外公開,惟仍視議案審議需求,適時援引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6項「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規定,邀請公民團體列席提供意見供決策參考。

本會自95222成立迄今,有關歷次委員會議審議議案名稱詳見委員會議彙整總表

 

 

 

分組委員會議

 

    「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係屬本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第5款所明定應由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事項,惟為保障人民權益,並為增進本會處理該條款所定案件之行政效率,本會爰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作業要點」,明定本會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處理程序,該要點已於95616下達施行。依據該要點規定,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除由委員會議審議外,得依據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4項規定,將部分案件交由分組委員會議審議。

    依據前揭要點規定,分組委員會議係由委員3人組成之,會議每週以召開2次為原則,其決議並應以全體委員同意行之。分組委員會議審議之案件,於審議時若有任一委員持保留意見者,即應將全案連同委員保留意見,提報委員會議審議。主管業務單位於分組委員會議開會時,均應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列席說明。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分組委員會議紀錄與委員會議紀錄同採上網公告週知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