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紓困振興措施:放寬防疫廣電業者之廣告時間(廣播)
放寬助防疫廣電業者之廣告時間
1.辦理依據: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第10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31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規定之限制。
2.適用對象: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之民營廣電事業。
3.適用期間:
(一)適用開始日:自本解釋令發布次日起適用。
(二)適用終止日:由本會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