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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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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0七十二二十八
通傳人字第10711016280號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條文
第一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協力督導本會跨處、室相關會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 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六、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 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 通訊傳播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 出席各種法規研商及跨處、室協調會議。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技監權責如下:
一、 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建議。
二、 通訊傳播技術發展、監理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 出席各種法規研商及跨處、室協調會議。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 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 基礎設施事務處,分五科辦事。
三、 平臺事業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四、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五、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分六科辦事。
六、 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七、 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 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 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 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 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四科辦事。
第七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 通訊傳播產業之現況調查與發展趨勢等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四、 通訊傳播發照及競爭之政策規劃。
五、 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及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 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 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服務普及等必要措施及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規劃。
八、 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 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之策略規劃及管理。
十、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八條 基礎設施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及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二、 通訊傳播基礎設施網路性能及品質之審議。
三、 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資通安全管理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四、 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之審驗受理及監督管理。
五、 通訊傳播設備資通安全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資通安全檢測實驗室、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六、 通訊傳播系統與網路技術規範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七、 國際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技術之合作交流。
八、 通訊傳播事業網路間互通爭議之處理。
九、 通訊傳播事業基礎設施防護、通信動員準備與災害防救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管理及評鑑。
十、 其他有關基礎設施監督管理事項。
第九條 平臺事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二、 通訊傳播平臺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三、 通訊傳播平臺事業間重通訊傳播平臺事業設立及網路營運之監督管理。
四、 通訊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五、 通訊傳播平臺事業服務之評鑑。
六、 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七、 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 通訊傳播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管理。
九、 通訊傳播平臺事大爭議之處理。
十、 其他有關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條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規劃及國際交流合作。
二、 通訊傳播資源管理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 網域名稱與位址之監督輔導、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國際交流合作。
四、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五、 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審驗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審驗作業管理。
六、 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及終端設備審驗之國際交流合作。
七、 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之檢測實驗室、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八、 其他有關射頻與資源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頻道、電臺事業設立及服務評鑑之管理。
二、 頻道、電臺事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 頻道、電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競爭秩序之維護。
四、 媒體識讀、公民自主管理媒體環境之培力策進。
五、 傳播內容問責、自律之推動。
六、 傳播內容涉及弱勢權益增進、多元文化提升相關措施之規劃協調。
七、 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機構之監督管理。
八、 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九、 國際及境外傳播內容之合作交流。
十、 其他有關頻道、電臺事業及內容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與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議及諮詢。
二、 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 國內外通訊傳播管制規範與通訊傳播事業跨業營運治理規範之蒐集、分析及研究報告之處理。
四、 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五、 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六、 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七、 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 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行政執行。
九、 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
十、 其他有關法制事務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四、 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十五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十六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七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 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執行及監督管理。
三、 無線電波監測系統建置、維運、監測作業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四、 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五、 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六、 違法與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毀。
七、 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八、 協辦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
九、 行動通訊網路基地臺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十、 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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