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
七月
三十一日
通傳企字第09740022100號函修正第3點、第9點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廣納社會不同理念與觀點,提升行政周延度,並鼓勵通訊傳播事業
與公民直接互動,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稱公民,指一般自然人(含本國人及外國人),及其組成之團體。
前項由公民組成之團體指經向本會申請登記列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團體參與名單」成員之非政府及非營
利性組織(以下簡稱公民團體)。
三、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項目,惟如有業務需要時不 在此限。
符合下列要件之公民團體,得向本會登記列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團體參與名單」成員:
(一)非政府及非營利性之組織。
(二)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需與通訊傳播、消費者與閱聽人、弱勢團體扶植相關。
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符合前項要件之公民團體,惟如有業務需要時不在此限。
本會於必要時,仍得邀請未登記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團體參與名單」之團體推派代表參與通訊傳播監理
之事項。
四、公民參與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不支給酬勞。但本會得依相關規定及諮詢會議性質酌支出席費。
公民依本方案所提供之意見,原則上定位為諮詢或建議性質。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公民依本方案得參與本會通訊傳播監理之事項如下:
(一)提供通訊傳播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之諮詢建議
(二)協助通訊傳播行政之執行,包含:
1.違反通訊傳播相關作用法之檢舉。
2.通訊傳播相關業務之審查。
3.通訊傳播事業間爭議之調處。
(三)其他
六、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得以下列方式及程序為之:
(一)參與會議:
1.說明會或聽證會:由本會邀請公民出席本會審議重大業務說明會,暨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聽證會。
2.諮詢會議:由本會邀請公民團體代表參與本會業務任務編組提供諮詢意見。
(二)提供意見:公民得針對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提供意見。
(三)檢舉:由公民主動透過電子郵件、免費申訴專線、於本會相關網站留言或以信件及傳真方式向本會提出檢
舉。
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團體代表(含事業團體)列席諮詢或提供書面意見。
七、公民參與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提之意見,本會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並予以回應。
前項意見處理期限,本會將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之,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
,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提供意見之公民。
八、有關公民對於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提之建議及意見,本會應定期將涉及問題之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
,予以檢討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
前項處理結果,本會將定期於本會網站上公布。
九、為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公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本會資訊,增進公民對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之參與,本會
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提供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相關資訊。
本會應於會外網站建立公民參與專區,公告本會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項目及相關申請登記資訊。
十、本會應促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列方式鼓勵公民對其業務營運、內容製播、通訊品質或工程技術等提供意見:
(一)設置免費申訴專線或信箱。
(二)設置專屬網站(頁),提供必要資訊。
(三)定期做收視(聽)或服務滿意度調查。
(四)建立公民參與內容編審流程之諮詢制度。
十一、本會應促請通訊傳播事業設置專屬網站,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 服務,以保障
消費者權益。
通訊傳播事業就民眾權益相關事項或本會要求事項,除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著作權外,宜於其專屬網站公
布相關資訊。
本會得要求前述專屬網站與本會網站連結。
十二、本會應促請通訊傳播事業妥予處理公民反映之意見,並定期將處理結果及方式公告於專屬網站,公告期間
不得少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