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5年
12月
27日
105年12月27日通傳平臺字第10541047010號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屆期換照申請須知
壹、換照申請說明
一、 申請期限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二、 申請收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一) 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 繳費方式:請以現金、郵政匯票或以申請之系統經營者名義開立之劃線即期支票(受款人名稱請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出納(臺北市仁愛路一段50號7樓)繳納,並取具收據。
三、 應繳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及其附件「紙本正本1份、副本15份」。
(二)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四) 截至提出申請日止之前一年或上半年最新財務報告。
四、 送件地址及聯絡方式
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相關應檢附文件,請逕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50號)辦理。
電 話:(02)3343-8373、(02)3343-8332至3343-8340 共10線
傳真機:(02)2343-3600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
下午1時30分至5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貳、申請表及其附件撰填說明
一、 本申請表係為申請未來九年營運執照,表內項目除依現況及近三年狀況填列者外,餘均應以系統未來經營為基準,敘明該項目之未來規劃方向與執行計畫,其可提具逐年提升計畫者,應以時程圖逐年呈現預計執行進度。
二、 各項目填列須「詳如說明」者,其文字部分應以條列式呈現,每項目說明字數以不超過2000字為原則,以標楷體16點字體,1.5倍行距橫式繕打;圖表或相關附件應一併依序編碼。
三、 申請表及其附件之填寫內容,暨各項應檢附文件,涉及現況說明者,應以申請日當月之最新情況填寫,其應取得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者,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許可,應依變更前資料填寫。
四、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表及其附件視同營運計畫;系統經營者如經許可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後,擬變更營運計畫內容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規定,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變更申請。
五、撰寫格式
(一) 申請表內「詳如說明」或檢附資料處,請列為附件,並依申請表項目依序排列編碼附於申請表後。
(二) 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其他應檢附文件,應以A4紙張橫打(圖表不在此限),依序裝訂成冊,並請於每頁下方中央加註頁碼。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為配合行政作業,申請表之電子檔請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ncc.gov.tw/)。
(三) 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所有應檢附文件內容應製成電子檔,以word檔格式或可攜式文件檔格式(ex.PDF檔)儲存於光碟片,於送件時一併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