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7年
9月
10日
10741033240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須知第二點附表一、附表十至附表十五及第三點附表四至附表六修正總說明
本會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須知(以下簡稱評鑑須知)係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迄今均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及「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與管理機制」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第三點第一項中「接地電阻測試」等相關規定,新增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與管理機制之執行情形於評鑑之客服項目、條列人才培訓計畫於組織項目、新增終端設備審查於工程項目並補充評鑑須知第二點附表十至附表十五之備註事項,使評鑑之辦理更切合相關法規及實務運作,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系統經營者之訂戶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與管理機制之執行情形及收視戶使用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情形於評鑑須知之客服項目,並依原比例重新調整配分。(修正規定第二點附表一及第三點附表四)
二、修正人才培訓計畫內容之表示方式為條列式,明列項次一至四,並依原比例重新調整配分。(修正規定第二點附表一及第三點附表五)
三、新增終端設備審查於評鑑須知之工程項目,並重新調整該項目之配分。(修正規定第二點附表一及第三點附表六)
四、修正評鑑須知第二點附表十至附表十五之備註事項,以強化本會各區監理處於實地行政查驗業者之準據。(修正規定第二點附表十至附表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