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之次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341023130號
主旨:預告訂定「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之次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三、「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之次數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為配合行政院打擊詐欺犯罪之重大治安政策推動,及早完備法規適用,符合112年10月23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說明三、(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得縮短預告期間之情形,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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