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附表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341022580號
主旨:預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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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絡人:林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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