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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暨相關文件

發布日期110/11/11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設備驗證區域調和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之宗旨在於確保各經濟體電信設備技術性法規與驗證程序能促進全球之貿易與投資。其目標是發展一套電信設備驗證的調和程序並達成各經濟體技術測試數據的相互承認,期使終端用戶能以較低廉的價格購得設備,同時改善APEC經濟體設備供應商進入市場之通道。
茲鼓勵APEC經濟體採行下列程序︰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申請案之行政作業程序應︰
(一) 無歧視待遇且透明化。
(二) 功能獨立於網路營運之執行方式。
(三) APEC全區調和。
二、與公眾電信網路介接之電信終端設備技術法規內容,應限定在下列需求︰
(一) 避免對公眾網路或網路操作人員造成傷害。
(二) 確保與其他系統及無線頻譜使用者的電磁相容性。
(三) 避免計費功能故障與詐欺使用公眾網路。
(四) 確保產品安全。
(五) 因應殘障者接取網路或服務之需要。
(六) 確保可透過公眾電信網路作必要的緊急服務接取。 
(七) 確保終端設備與網路的正常介接。
(八) 維持滿意的傳輸品質及;
(九) 確保標準電話服務的互通性。
三、當會員經濟體更新其技術基礎建設時,應刪除與網路性能有關的技術法規。
四、技術法規之制訂應儘可能公開讓相關單位均有參與機會。
五、技術法規應儘可能符合國際標準。
六、用戶終端設備相關法規,包括用戶終端設備與公眾電信網路間之介面標準,應可公開取得。
七、 需強制接受驗證之用戶終端設備應限於與公眾網路介面直接接續者、或可能對公眾網路、網路使用者、或無線頻譜的其他使用者產生干擾或安全之虞者。
八、 驗證作業程序應
(一) 簡化以消弭行政障礙,降低設備供應者之成本。
(二) 提供透明化且合理縮短核准或發證時程。
(三) 防止偏袒或對廠商採不平等待遇。
(四) 申請案件之申訴及複核程序應適當訂在各經濟體之政策及法規內。
九、驗證應儘可能針對廠牌型號為之,而非逐批檢驗。
十、APEC經濟體應致力於相互承認其他經濟體依其技術規範及標準所作之測試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