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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6年

發布日期106/12/06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6年度前瞻基礎建設「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申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641037520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6年度前瞻基礎建設「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申請。

依據: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15日內。

二、補助類別及補助金額上限:

(一)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鄉(鎮市區)新臺幣(下同)231萬1千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離島924萬5千元。

(二)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之光纖網路:每一村(里)92萬2千元。

(三)擴展Wi-Fi熱點頻寬:每一村(里)8千元。

(四)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每一基地臺228萬元。

三、補助建置計畫之區域:詳附表。

四、申請人資格:

(一)補助類別(一)至(三)為具有可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或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

(二)補助類別(四)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五、補助方式:

(一)補助經費不得逾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並分二期撥付補助款:

1、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六、補助項目:

(一)固定網路部分:

1、寬頻設備系統工程:寬頻設備(含微波)、接取設備(含Wi-Fi熱點頻寬設備)、電力設備及避雷設備。

2、光纖網路系統工程:光纖網路設備(含幹配線土木管道、纜線、電桿)。

(二)行動網路部分:基地臺設備及配合工程(含鐵塔ヽ立桿ヽ室外機櫃、空調設備等) ,不含中繼傳輸電路(Backhaul)。

(三)行動網路相關基礎設施(不含微波):

1、基礎工程:含整地、地基、排水、管道、防漏等相關設施。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七、申請補助條件:於偏遠地區從事下列寬頻接取基礎建設,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內可涵蓋臺灣本島偏遠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之一,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內提供1G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2、微波:指於離島(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金門縣金湖鎮、金沙鎮、烈嶼鄉、烏坵鄉)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1Gbps。

(二)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之光纖網路: 指建設完成後可於下列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三百公尺內提供100M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得採最適工法建置網路。

1、於100Mbps等級服務未達村(里)建置及提供100Mbps等級服務。

2、增加100Mbps等級服務已達村里之100Mbps等級服務涵蓋範圍。

(三)擴展Wi-Fi熱點頻寬: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Wi-Fi接取設備(指使用低功率射頻器材頻段2.4GHz/5GHz、傳輸規格為IEEE 802.11 n/ax),並提供寬頻下載速率20Mbps以上之服務。

(四)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行動寬頻高速基地臺,並以免雜項執照者為優先。

八、遞送方式: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第九項規定申請案之應備文件、資料寄送至本會(10052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親送或委託他人送交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第九項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上述地點收件處,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案」及「申請補助類別」,申請資料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九、申請人應於規定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建置計畫,並另附電子檔之光碟10份,向本會申請補助。前述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建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依據、現況概述。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具體填寫下列事項:

1、施工方式:包括系統工程架構圖、設備規格及運作說明、如以採用微波鏈路之必要性分析。

2、計畫服務區域:建置必要性說明。

3、計畫整體預期效益。

4、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規劃。

5、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6、涵蓋率預測。

十、注意事項:

(一)偏遠地區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二)本案補助經費來源,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如本會補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申請人建置或改善工程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四)申請人應依區分補助類別提出個別建置計畫,二份以上之建置計畫應明確分類併案申請。

(五)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簽訂行政契約規定相符。

(六)建置偏遠地區村里行動寬頻基地臺申請人應遵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條規定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並於履約完成後不得拒絕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共構或共站之申請。

(七)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更者,申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二十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建置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並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八)本會原則採事前核定補助上限金額,並於結案時依實際辦理情形覈實撥付補助經費,且如實際辦理經費與核定補助計畫書總經費比例不符,本會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九)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本會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十)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本要點辦理。

(十一)檢附申請書、行政契約範本、經費預估表及空白領據範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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