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241011560號
主旨: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
依據:
一、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實施期間:自本會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詳附表)
(一)自本會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0.443元/分鐘。
(二)一百十三年度:0.407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