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字第11265014581號
主旨:修正「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並將名稱修正為 「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