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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般公告

發布日期110/04/23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第5點第4項及第9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

  (一)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域內之行政區符合本要點第3點第12款之偏遠地區定義。

  (二)系統經營者109年度於經營區內之偏遠地區之普及服務淨成本大於零者。

  (三)偏遠地區之系統經營者於轄內自建2個頭端。

  (四)優先補助條件:

  1、離島地區系統經營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2、每一系統經營者申請本項補助,以一案為限。

  二、補助類別:普及服務淨成本。

  三、經費來源:本會110年本基金項下編列預算,補助金額依本要點第5點第4項規定,以新臺幣120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普及服務淨成本(依本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務時所生之虧損)。

  (二)金額:每案以新臺幣120萬元為上限。如本會受理110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超出新臺幣8,873萬8,000元,則以前揭金額占本會受理110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比例,調整每案補助金額。

  五、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於110年7月30日前提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建置計畫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費申請書。

  2、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

  3、經會計師簽證之「普及服務維運虧損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附表一至附表八。

  4、經會計師簽證之109年度財務報告書。

  5、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請另附電子檔之光碟1份。

  (三)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注意事項:

  (一)依本要點第3點第12款之定義,上揭「偏遠地區」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二)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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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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