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4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4款、第5項及第10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
(一)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域內之行政區符合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第3點第12款之偏遠地區定義,並以離島地區系統經營者為限。
(二)系統經營者113年度於經營區內之偏遠地區之普及服務淨成本大於零者。
(三)每一系統經營者申請本項補助,以一案為限。
二、補助項目:普及服務淨成本。
三、經費來源: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補助金額依本要點第5點第5項規定,以新臺幣180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內容:普及服務淨成本(依本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務時所生之虧損)。
五、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180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於114年7月31日前提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計畫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申請書。
2、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
3、經會計師簽證之「普及服務淨成本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附表一至附表八。
4、經會計師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之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例如:經會計師簽證之113年度財務報告書)。
5、前一年度申請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
6、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紙本10份,請另依本會通知將電子檔上傳本會雲端硬碟。
(三)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注意事項:
(一)依本要點第3點第12款之定義,上揭「偏遠地區」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二)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三)本公告未盡事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如有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並應於申請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如經本會審查通過給予補助,並應於請款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
(五)本公告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以及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