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動電信普及服務,NCC通過「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持續推動電信普及服務,NCC通過「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5)日第90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草案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預告30日以廣徵各界意見,俾使法規訂定更臻完善。
NCC表示,新辦法草案係依據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新辧法草案架構係參酌舊辦法擬定,相關作業程序及細節部分採最小變動為原則,主要涵括語音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範圍、提供者之指定、實施計畫及成本計算、分攤者認定及分攤方式處理及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NCC說明,新辧法草案與舊辦法條文主要差異在配合電信管理法酌修業務別調整;其他部分如普及服務區域、類型、提供方式、分攤方式等均不變,對消費者、提供者及分攤者權益皆不受影響。另為使電信普及服務運作機制能平順移轉,同步於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新舊法過渡期間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方式、提供者及實施計畫等相關適用之規定,使無縫接軌保障民眾基本通信權益。
NCC進一步說明,舊辧法轉換新辧法過渡期間適用議題,包括:有關分攤者認定及分攤方式處理—規劃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額達一定金額者,應共同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分攤者營業額計算方式—實施年度分攤者營業額應併計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兩法之營業額、尚未依電信管理法辦理登記之電信事業,新舊辦法規定於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得經NCC指定擔任為普及服務提供者等等。
NCC預計於110年起皆依新辦法規定辧理實施計畫之相關公告事宜。期盼透過新辦法之制訂及舊辦法之條文修正,能使普及服務作業於新舊法間平順接軌,積極改善數位落差,促進公平資通訊近用機會,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賡續推動電信普及服務。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黃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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