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941033070號
主旨:公告108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及本會109年11月25日第939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相關文件:本會109年7月15日通傳平臺字第10941020091號公告(公告108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二、108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1,129萬6,566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三)108年度必要管理費用。
三、108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
四、為使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者均能公平、合理分攤普及服務費用,本會衡酌108年度各電信業者營業額之差距幅度、損益情形及行政作業耗費成本,經核算該年度營業額達1億元(含)以上之業者,其營業額加總,占全部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加總之比率為99.072%,涵蓋11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5家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經營者,爰核定108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達1億元(含)以上之業者,所應分攤108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417%;金額為3億3,264萬9,252元。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15.480%;金額為9,462萬8,708元。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15.429%;金額9,431萬6,947元。
(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4.063%;金額為2,483萬6,979元。
(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3.808%;金額為2,327萬8,173元。
(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3.122%;金額為1,908萬4,679元。
(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2.998%;金額為1,832萬6,671元。
(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131%;金額為80萬799元。
(九)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126%;金額為77萬234元。
(十)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110%;金額為67萬2,426元。
(十一)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89%;金額為54萬4,054元。
(十二)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55%;金額為33萬6,213元。
(十三)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52%;金額為31萬7,874元。
(十四)毅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42%;金額為25萬6,745元。
(十五)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39%;金額為23萬8,406元。
(十六)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39%;金額為23萬8,406元。
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帳號:004-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處應分攤金額3倍至5倍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廢止其特許或許可,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