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941032720號
主旨:公告110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實施計畫及相關事項。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及本會109年11月25日第939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本會依法辦理電信普及服務相關事項。
二、110年度指定電信普及服務語音通信與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地區及提供者如下:
(一)於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村2鄰、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村5鄰及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茶山村、十字村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固網公司)。
(二)於其餘不經濟地區(請參閱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721&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0&sn_f=42574)提供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三、本會審核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各項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經衡酌當前電信業界合理經營績效、服務之替代性、服務品質之提升及業界意見等因素後,核准事項如下:
(一)中華電信公司110年度各項普及服務實施計畫補助金額預估值(未含利息):
- 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3億3,102萬8,000元。
- 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9,582萬3,000元。
-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1億3,490萬7,000元。
(二)台灣固網公司110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補助金額預估值為新臺幣141萬元(未含利息)。
四、依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2條規定,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本會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五、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第22條規定計算普及服務成本。
六、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實際補助金額應俟實施年度結束及計畫執行完竣後,依前揭原則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