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041016900號
主旨:公告109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及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報109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新臺幣3億5,158萬1,000元。
(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新臺幣9,949萬6,000元。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109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億5,309萬4,000元。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47萬9,000元。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109年度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266萬8,000元。
(二)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41萬9,000元。
四、案經本會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各公司提報之各項電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案。經衡酌各公司所報補助申請案內容,就資料邏輯性與嚴謹性、各項成本資料計算之正確性、不經濟交換局之市內電話服務虧損而數據通信接取業務利益之現象斟酌淨成本合理性、不經濟公用電話使用率偏低等因素,本會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10年7月16日第2次會議完成審查,並建議核准業者各項普及服務補助金額。
五、復經提報本會110年8月11日第976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核准業者109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如下: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3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億3,552萬1,235元。
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8,742萬2,762元。
(二)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3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億4,610萬1,076元。
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48萬2,013元。
(三)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3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275萬4,936元。
2、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42萬1,8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