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041027030號
主旨:公告109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依據:
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
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
三、本會110年11月24日第991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相關文件:本會110年8月12日通傳平臺字第11041016900號公告(公告109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二、109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1,768萬129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三)109年度必要管理費用。
三、109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
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本會以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本會於109年9月30日公告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09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會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09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09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15家,涵蓋8家適用電信管理法之電信事業與7家適用電信法之電信事業。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09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789%;金額為3億3,842萬768元。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15.527%;金額為9,590萬7,194元。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14.986%;金額9,256萬5,544元。
(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4.069%;金額為2,513萬3,404元。
(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3.743%;金額為2,311萬9,767元。
(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3.194%;金額為1,972萬8,703元。
(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2.998%;金額為1,851萬8,050元。
(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156%;金額為96萬3,581元。
(九)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144%;金額為88萬9,459元。
(十)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115%;金額為71萬332元。
(十一)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92%;金額為56萬8,266元。
(十二)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53%;金額為32萬7,370元。
(十三)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51%;金額為31萬5,017元。
(十四)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43%;金額為26萬5,602元。
(十五)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0.040%;金額為24萬7,072元。
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帳號:004-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