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期透過專用證號證明,簡化器材進口程序,帶動產業發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6)日第98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依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3項及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其中新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簡稱專用證號證明)規定,適度調整進口供研發測試用射頻管制器材之管理制度,簡化行政流程,加速業者器材進口作業,以帶動相關研發及產業發展。
NCC表示,行動通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業者為開發新型產品,需頻繁向該會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以便輸入雛型機或新機進行研發、測試,耗費相當時間及人力成本。有鑑於此,因應產業界需求、簡化行政流程、提升行政效率,本次修正條文新增專用證號證明相關規定,對於符合申請資格及具良好法遵紀錄之業者,可申請取得專用證號證明,以享有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申請個別進口核准證及免報請解除列管之權益,使業者能將更多資源投入新產品研發,促進資通訊產業活化及發展,提升國內企業之國際競爭力。
NCC進一步說明,該專用證號證明之申請資格主要為「最近2年每年均取得進口核准證且每年平均達50個證以上」,或「最近2年經經濟部核定為優良廠商且每年平均達30個證以上」,此外,亦須符合「最近2年未違反器材核銷規定而受主管機關裁罰」之條件。該專用證號證明分為5個級距收費,各級專用證號證明之有效期間均為2年,效力期間可輸入器材之次數分別為2,000次以上、1,000〜1,999次、500〜999次、250〜499次及未滿250次。申請者可自行斟酌公司業務量需要,申請適當級距之專用證號證明。(詳見附表)
NCC強調,取得專用證號證明之業者,應善盡器材管理責任,該會將加強不定期抽查各家業者進口器材之保管情形,如發現器材遺失或失竊情事,得依規定廢止其專用證號證明,同時要求業者於一定期間內將該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或監毀,避免器材流入國內市場,影響電波秩序。
NCC指出,有鑑於資通訊產業發展快速,我國電子通訊產業雖在國際供應鏈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也面臨激烈競爭,NCC將持續關注先進國家法規管制革新及傾聽外界意見,不定期滾動式檢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法規,期使在維護國內電波秩序的前提下,創造優質之法遵環境,提升我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連 絡 人:王簡任技正智遠
電 話:02-3343-8903
行動電話:0933-01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