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申請衛星通信頻率公告草案,鼓勵創新應用,縮短城鄉數位落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3)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草案,鼓勵新技術與新服務,開放申請衛星無線電頻率核配相關事項,NCC將廣徵各界意見後公告受理。
NCC表示,衛星通信訊號品質易受建築物遮蔽與氣候影響等物理限制,然其具備廣域涵蓋之優勢,可加強海上、離島、山區等不經濟地區之訊號涵蓋,提供公眾電信網路之備援,亦可為降低普及服務所需支出成本之選項,提升民眾近用通訊傳播服務之機會。
NCC說明,依據行政院開放衛星頻率政策,新增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等頻段供同步與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使用,其中27.9-29.5GHz須與既有行動寬頻業者協議使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為2年,屆期得申請核配。
NCC解釋,依據國際電信聯合會(ITU)衛星干擾處理原則,不得對既設電臺造成干擾,且非同步衛星不得干擾同步衛星,非同步衛星系統間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
NCC強調,開放衛星頻率依電信管理法選擇採取定期受理申請及審查方式辦理,申請人應依規定登記為電信事業,並於開放受理期間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資格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取得頻率核配資格。
NCC補充,電信事業取得頻率核配資格後,還需申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及經審驗合格後,才能開始提供服務;在開始經營後,亦應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資通安全,及配合通訊監察等相關監理規定。
NCC再次強調,「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草案將進行預告作業,並召開公開說明會,歡迎各界提供寶貴意見,後續並將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公告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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