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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傳會重申服貿協議電信服務業開放已做好完整配套措施

日期:102/12/2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日重申,服貿協議電信服務業開放,已做好完整配套措施。

針對仍有部分學者表達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電信服務業內容之疑慮,通傳會作了以上表示。

通傳會先前已多次針對外界提問進行完整說明,惟仍有部分人士表達疑慮,通傳會很願意再度說明如下:

開放之意義與風險何在?

朝向自由化與國際化,為國人爭取最大權益,是政府積極推動的方向,本次服貿協議的目的是期望以既有市場開放為基礎,增加開放程度或項目,以進一步促進雙方貿易,增進國人及國家整體利益。

另外,在雙方既有市場開放內容部分,陸方已對我方比照其WTO承諾開放,我方986月也公告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本會受理其中11項業務;因此,雙方在彼此既有基礎下,多次談判後,陸方同意對我方開放4項優於WTO承諾(WTO+)服務,我方則從第二類電信非語音服務之特殊業務中,選擇3項市場影響小且資安疑慮低的業務開放「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並設有多重配套機制(詳述如後)

 

開放第二類電信是陸方主動提出還是由我方陸委會主動提出?

此次談判陸方主動提出希望我方比照WTO承諾對其開放第一類電信及第二類電信服務;因第一類電信服務涉及基礎網路建設及國家安全,復考量986月經濟部已公告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本會受理其中11項業務(不含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在既有基礎下雙方折衝,陸方同意對我方開放4項優於WTO承諾(WTO+)服務,我方從第二類電信非語音服務之特殊業務中,選擇3項市場影響小,且資安疑慮低的業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開放,盼進一步促進雙方貿易,增加國人及國家整體利益。

 

臺灣會新增的陸資事業體?

對於服務貿易協議電信服務業之開放,我方設有諸多配套措施,陸方來臺投資我方電信業務,應受相關限制條件規範,即陸方投資者必須為大陸或海外上市電信業者、持股不得超過50%、不具控制力、不得與我國固網業者合資經營,陸方投資的我國業者應取得符合國際認證ISO/IEC 2700127011增項稽核等資安驗證合格證明,並不得將用戶資料或業務部門、業務功能及系統等移往大陸地區。其中,我方已於開放承諾表明列:「陸資持股不得超過50%、陸資不具控制力」,以防止陸資對我方業者的董事會、財務、營運及人事方向具影響或控制力。所謂「不具控制力」係除持股不得超過50%之外,另限制不論陸資持股比例為何,皆不能有半數以上表決權,或有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的影響力,或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任免及主導力等;在此限制下,並不致新增陸資事業體。

 

對陸資業者如何有效管理?

我方同意開放第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本會亦考量到可能涉及之資安問題,故設有多重配套機制以保護國人權益;即政府持續監管電信業者所使用的電信設備、禁止大陸來臺人員進入電信機房之外,我方並要求:

(一)           陸方投資者必須為大陸或海外上市電信業者。以確保陸資具上市公司水準,並遵循國際規範。

(二)           陸資持股不得超過50%

(三)           陸資不具控制力(所謂「具控制力」係指有半數以上表決權,或有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的影響力,或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任免及主導力等,符合任一項即判定為具控制力)。以防止陸資對我方業者的董事會及財務、營運及人事方向具影響或控制力。

(四)           陸資不得與我國固網業者合資經營。以防止陸資藉由與固網業者共同投資第二類電信業者,控制我方固網業者的網路或系統。

(五)           陸方投資的我國業者應取得符合國際認證ISO/IEC 2700127011增項稽核等資安驗證合格證明。以確保我方業者資通安全管理機制具國際水準,防止陸資對業者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可能的控制。

(六)           陸方投資的我國業者不得將用戶資料或業務部門、業務功能及系統等移往大陸地區。以確保我方用戶資料及業者系統不被陸方掌握。

 

美國與印度電信網路服務事業有無中資與阿拉伯資業者?

有關電信服務業之開放情形,如為WTO會員國,其承諾表已明列開放時程及項目內容,且為全體會員國所遵循。因此不論美國或印度對中國或其他各國開放經營電信業,皆比照其WTO承諾辦理。

外資若投資美國頻率之電信服務業(如行動通訊業務),外資直接投資上限為20%、直接加間接投資上限則為25%;惟在符合公益考量下,直接加間接投資上限則可達100%;其他不使用頻率之電信服務(如我國之第一類固定通訊業務及第二類電信業務),外資並無限制。

相較之下,我國雖為WTO會員國,在服務貿易協議中,陸方同意對我方開放4項優於WTO承諾(WTO+)服務,而我方僅同意從第二類電信非語音服務之特殊業務中,開放3項業務,所開放範圍遠低於我國對WTO各會員國之承諾內容。

 

服貿協議相關之NCC委員會與其他會議紀錄及與廠商座談紀錄?

有關服務貿易協議之雙方談判所有會議資料,包含本會委員會內部會議與其他相關之會議、座談紀錄等,均屬談判過程中之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人:簡任技正 林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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