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補)發、廢止等事項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補)發、廢止等事項發佈單位:基礎設施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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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依核定之建設時程完成建設者,申請人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展期:
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二、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並以一次為限。
廢止:管理者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期限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變更: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准網路設置變更或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 申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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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一、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 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二) 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政府機關(構)、教育機構、公司、法人或團體。
二、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一、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書。
(二) 設置計畫書。
(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
(四) 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 擬計劃向用戶預收費用者,其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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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核發證照
2.申請網路執照延展:下期設置計畫書
- 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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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准)、註銷:14日曆天。
延展、廢止:10日曆天。
-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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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處: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6號,連絡電話:02-33438436
中區監理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連絡電話:04-2250023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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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說明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