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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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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業務
通訊業務

      近年來,由於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通訊、傳播二領域因數位化而日趨匯流,服務樣貌不斷推陳出新。為因應此一科技發展趨勢並有效兼顧國民權益、消費者利益及產業發展,政府於民國93年制定公布通訊傳播基本法,並於該法第3條明定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各界努力下,本會於民國95年2月22日成立,通訊傳播歷數十年之二元管理劃上句點,由本會統一領航數位匯流時代下之臺灣通訊傳播發展。

      本會施政服務對象為廣大之國民與消費者,以及通訊傳播事業。在觀念上,通訊與傳播服務之享有是公民權利的重要一環,更是建構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基本媒介。目前通訊傳播市場秩序迫切需要踐行管制革新,監理機關之組織及角色也必須重新架構和定位。是以,在實踐上,於國民及消費者服務方面,本會具體之施政課題為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在通訊傳播產業服務方面,本會具體之施政方向則為致力維護媒體專業自由、有效執行通訊傳播監理事項,以及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競爭。此均明定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及本會組織法第1條,即為本會成立宗旨所在。

       為體現本會成立宗旨,在策略方面,因應科技匯流趨勢新秩序形塑需要,本會以通訊傳播基本法為圭臬,分階段進行匯流法制整備。在目標設定上,本會訂定當前四大施政目標為「促進數位匯流效能競爭;健全通訊傳播監理制度;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提升多元文化與弱勢權益」。在施政作法上,本會致力於建立高度資訊透明、依法行政及開放參與的決策與立法程序。本會全球資訊網的重要功能之一,即為外界與本會意見交流平臺之一,期能建構成為線上審議民主(online 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政策論壇。社會各界可藉其進一步認識本會,或適時提供施政建言。各界對本會之支持與指正,向為本會效能施政之重要助力。本會竭誠歡迎各界與本會攜手齊力達成本會「建構一個數位匯流、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優質內容的通訊傳播環境」之施政願景。

        訂定整體電信發展策略,以塑造公平、合理、有利之競爭環境,參與國際事務並推動國際合作,帶動電信事業發展,以達成促進社會發展及增進公共福祉之目標。

        核(換)發電信事業證照,管理、監督及輔導電信事業營運,審驗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及電信終端設備,以維持整體電信市場之秩序,保障全體國民的利益。

        擬訂專用電信設置及管理法規,管理專用電信設備、人員之證照、緊急通信及遇險通信,以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確保專用電信品質及維護海上及空中人命之安全。

         規劃、協調及調整全國頻率分配之事項,擬訂、修訂射頻管制器材管理法規及其執行之策劃、督導事項,策劃、督導電波監測作業及督導國內電波干擾處理之事項,以提昇頻率使用效率、杜絕非法使用電波及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