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召開「第2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聽證會。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7項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所擬「第2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如附件),因涉無線電視事業經營者、民眾權益重大事項,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召開聽證會。
二、日期及時間:102年3月12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7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規劃重點,由機關代表、出席人員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再詢問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五、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應填寫委託書如附件)。
六、出席聽證會確認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102年3月2日(星期六)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事業/公司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帳號,及聽證會中陳述意見送達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報名截止日前向本會提出。
七、本案開放一般民眾出席,請擬出席者於102年3月2日(星期六)前,檢附申請書及書面意見提出申請(因場地限制,將依申請順序受理,額滿為止)。
八、主管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
(一)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
(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九、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十、聽證會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一、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與承辦單位聯繫確認報名結果,聯繫電話為(02)2343-3773。
十二、本聽證會出席者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允請出席者配合。
十三、會議資料(含規劃草案及議程),請自行列印攜帶與會,會場不另發送。
十四、本案「第2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出席聽證會確認書」、「一般民眾出席聽證會申請書」、「聽證會意見書」、「委託書」、「議程」及「聽證會注意事項」等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聽會專區」、「公告訊息」下載。
十五、聽證會過程將於本會網頁以網路直播方式提供現場實況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