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類電信事業未依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違反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0條之1第4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1條之1第3項。 |
4.第一類電信事業未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或違反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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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0條之1第4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1條之1第3項。 |
5.違反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監督及輔導管理辦法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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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0條之1第7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1條之1第4項。 |
6.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董事長之國籍限制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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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市場主導者。
很嚴重: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或前一年度營業額)50億元以上之非市場主導者。
嚴重: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或前一年度營業額)5億元以上未達50億元之非市場主導者。
普通: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5億元之非市場主導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2條第3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 |
7.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外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限制者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限制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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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市場主導者。
很嚴重: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或前一年度營業額)50億元以上之非市場主導者。
嚴重: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或前一年度營業額)5億元以上未達50億元之非市場主導者。
普通:應實收最低資本額(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5億元之非市場主導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2條第3項、第5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 |
8.第一類電信事業未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者或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而有上述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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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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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者。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1款。 |
9.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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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本會依電信法第19條第2項所定準則者。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2款。 |
10.第一類電信事業未依指定提供普及服務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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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3款。 |
11.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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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本會依電信法第26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4款。 |
12.第一類電信事業就其本業或所兼營之第二類電信業務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之資費訂定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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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第4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5款。 |
13.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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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14.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15.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或消費者權益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16.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17.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或消費者權益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18.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或消費者權益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19.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20.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或消費者權益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8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21.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濫用市場地位或本會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6款。 |
22.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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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7款。 |
23.第一類電信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依電信法第55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拒不提供資料或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55條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1項第8款。 |
24.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互連之要求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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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6條第1項及第7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2項第1款。 |
25.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本會依電信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或第7項規定之裁決處分,未於裁決通知到達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或第7項規定者。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2項第2款。 |
26.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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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6條第9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2.適用電信法第62條之1第2項第3款。 |
27.違反本會依電信法第14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管理規則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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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4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
2.適用電信法第63條。
3.違反不同管理規則者,分別計算其次數。 |
28.違反電信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擅自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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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違法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且租用之專線總速率為1000Mbps(每秒鐘速率10億位元)以上者。
很嚴重:違法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且租用之專線總速率為100Mbps(含)以上未達1000Mbps者。
嚴重:違法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且租用之專線總速率為10Mbps(含)以上未達100Mbps者。
普通:違法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且 其情節未達上述情形之一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4條第1項。 |
29.第二類電信事業違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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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違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27條之 1及第28條之1相關通信紀錄、用戶資料筆數達1000筆以上(含1000筆)者。
很嚴重:違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27條 1及第28條之1相關通信紀錄、用戶資料筆數100筆以上(不含100筆)1000筆以下(含1000筆)者。
嚴重:違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27條之1及第28條之1相關通信紀錄、用戶資料筆數10筆以上(不含10筆)100筆以下(含100筆)者。
普通:未符合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規定,且其情節未達上述情形之一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4條第2項。 |
30.第一類電信事業未經核准暫停或終止營業、讓與營業或財產、相互投資或合併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15條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款。 |
31.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未經核准,或未依經核准之營業規章辦理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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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 |
32.未經許可或未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擅自設置使用廣播電臺或違反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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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次 80分
□ 第4次 60分
□ 第3次 40分□ 第2次 20分□ 第1次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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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違反規定5次以上者。
第4次:違反規定4次者。
第3次:違反規定3次者。
第2次:違反規定2次者。
第1次:違反規定1次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6條第1項者。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
3.按次計數係指違反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4.本項所計算次數,係以同一被處分人於3年內受裁處次數計之,逾3年者,其違法次數重新計算。 |
33.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專用電信或專用電信未經核准,擅自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外使用、或違反電信法第4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者。 |
□ 第5次 80分
□ 第4次 60分
□ 第3次 40分□ 第2次 20分□ 第1次 10分
|
第5次:違反規定5次以上者。
第4次:違反規定4次者。
第3次:違反規定3次者。
第2次:違反規定2次者。
第1次:違反規定1次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4款。
3.按次計數係指違反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4.本項所計算次數,係以同一被處分人於3年內受裁處次數計之,逾3年者,其違法次數重新計算。 |
34.外國人未經專案核准,擅自設置專用電信者。 |
□ 第5次 80分
□ 第4次 60分
□ 第3次 40分□ 第2次 20分□ 第1次 10分
|
第5次:違反規定5次以上者。
第4次:違反規定4次者。
第3次:違反規定3次者。
第2次:違反規定2次者。
第1次:違反規定1次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7條第4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
3.按次計數係指違反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4.本項所計算次數,係以同一被處分人於3年內受裁處次數計之,逾3年者,其違法次數重新計算。 |
35.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或違反電信法第47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7條第5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6款。 |
36.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或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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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次 80分
□ 第4次 60分
□ 第3次 40分□ 第2次 20分□ 第1次 10分
|
第5次:違反規定5次以上者。
第4次:違反規定4次者。
第3次:違反規定3次者。
第2次:違反規定2次者。
第1次:違反規定1次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7款。
3.按次計數係指違反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4.本項所計算次數,係以同一被處分人於3年內受裁處次數計之,逾3年者,其違法次數重新計算。 |
37.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未報備其所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型號及數量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以上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8款。
3.按次計數係指違反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4.本項所計算次數,係以同一被處分人於3年內受裁處次數計之,逾3年者,其違法次數重新計算。 |
38.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者 |
□ 第5次 80分
□ 第4次 60分
□ 第3次 40分□ 第2次 20分□ 第1次 10分
|
第5次:違反規定5次以上者。
第4次:違反規定4次者。
第3次:違反規定3次者。
第2次:違反規定2次者。
第1次:違反規定1次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2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9款。
3.按次計數係指違反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4.本項所計算次數,係以同一被處分人於3年內受裁處次數計之,逾3年者,其違法次數重新計算。 |
39.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
□ 第5次 80分
□ 第4次 60分
□ 第3次 40分□ 第2次 20分□ 第1次 10分
|
第5次:違反規定5次以上者。
第4次:違反規定4次者。
第3次:違反規定3次者。
第2次:違反規定2次者。
第1次:違反規定1次者
註:1. 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
3.按次計數係指違反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4.本項所計算次數,係以同一被處分人於3年內受裁處次數計之,逾3年者,其違法次數重新計算。 |
40.電信事業營業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經本會限期命其變更而未變更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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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 |
41.電信事業之營運未能確保通信之秘密或無正當理由對其他事業或用戶為差別處理,經本會限期命其改善而未改善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
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 |
42.不合本會依電信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授權
訂定之技術規範,經本會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仍不改善或繼續使用者。 |
□非常嚴重 60分
□ 很嚴重 40分
□ 嚴重 20分□ 普通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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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逾越第3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很嚴重:逾越第2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嚴重:逾越第1次命改善期限未改善者。
普通:初次違法者。
註:1.違反電信法第40條規定。
2.適用電信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