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一月
四日
電信廣(八八)字第507790-1號函公布
壹、目的:為取締違反電信法行為,確保合法、正當行使行政檢查,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適用範圍:違反電信法規定之事件。但對於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條之罪者,實施搜索、扣押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參、檢查單位:
一、實施檢查單位:本局相關各處、室及所屬電信監理站。
二、協助檢查單位或機關:
(一)電信警察隊。
(二)必要時得會同地方警察機關或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洽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檢查。
肆、檢查證製作與管制:
一、實施檢查人員所持檢查證,應記載編號、持證者服務單位、姓名、有效期限及黏貼照片(格式如附表一),由本局秘書室統一印製,交由政風室登記管制。
二、實施檢查單位應視其業務需要,備文向政風室申領檢查證。
三、檢查證平時由實施檢查單位主管保管,實施檢查人員執行職務完竣應即繳回。
四、檢查人員離職或調職時,應將檢查證繳回政風室。
五、檢查證遺失或毀損時,應報請政風室處理。
伍、檢查作業程序:(參照附表二作業流程圖)
一、檢查權之發動:依檢舉或依職權發現有涉嫌違反電信法之情形。
二、若屬違反電信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條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之。
三、前款以外之違反電信法事件,而有進入場所檢查之必要時,由實施檢查單位主管指派檢查人員。
四、請領檢查證。
五、實施檢查人員進入檢查場所前,應向在場人員出示檢查證,表明其身分及權限。
六、實施行政檢查。
七、檢查報告:檢查完竣後,實施檢查人員應撰寫檢查報告(如附表三),將檢查結果及待處理方式陳報實施檢查單位主管或陳報 局長。
陸、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一、對於人之檢查,得要求受檢查人出示身分證件,但不得搜索其身體。
二、必要時,得請受檢查人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在場之人發問,並得作訪談紀錄(如附表四)。訪談紀錄應由受檢查人或受訪人及實施檢查人員簽名。受檢查人或受訪人拒絕簽名者,實施檢查人員應記明其事由。
三、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應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其未在場者不得實施檢查。
四、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檢查。但經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檢查時應保守秘密並注意受檢查人之名譽。
六、受檢查人抗拒檢查或拒不提供資料者,不得使用強制力強制檢查或強制搜索資料。
七、受檢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時,依電信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六十七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理。
柒、檢查完竣後之處理方式:
一、如發現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條所定刑責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若有違反電信法有關行政處罰之規定者,應即依規定處理。若有違反電信法以外之法令規定者,應即移送該管主管機關辦理。
三、如無不法情事者,則陳報結案。
捌、要點自 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