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6年
6月
21日
通傳法字第09605081738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96 年7 月9 日生效
19XY特殊服務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依據
為核配「19XY」特殊服務碼,特依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一節(二)特殊服務編碼之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人資格:
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始得申請「19XY」特殊服務碼。
三、申請條件: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提供之服務須為經常性、非營利性之社會救助服務、社會慈善服務或與社會公益服務有關之公眾諮詢服務。
2. 服務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
3. 除外島及離島地區外,申請人應在各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分別設置服務受話點。
4. 須所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網路均可接取申請人提供之服務。
5. 申請人須與業者完成轉碼及網路接續費用之協議。
四、申請程序及受理單位: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免附)、服務計畫書(含網路架構圖、服務計畫[記載其服務內容及與業者合作之關係、服務提供方式])及所有業者同意配合建設之文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號碼編配原則:
1. 「19XY」特殊服務碼可用容量共80 組(X:1,3~9;Y:0~9,X=0 保留供需擴充時使用;X=2保留供政府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緊急備用),屬於4碼完結型。
2. 申配「19XY」特殊服務碼時,每一申請人核配一組號碼,至80組特殊服務碼配完為止。
六、號碼管理:
申請人獲配之服務碼,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收回:
1. 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 違反申請條件者。
3. 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 停止服務或暫停服務達六個月(含)以上者。
5. 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