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87年
9月
23日
電信公八七字第03660-1號函修正
第七號信號系統信號點碼申配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7年9月23日電信公八七字第03660-1號函修正
一、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電信事業經營業者申請核配SS7信號點碼時,應填寫SS7信號點碼申請書並檢具機房建設計畫書及籌設同意書或經營特許執照影本向電信總局公眾電信處提出申請。
二、國際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 國際信號點碼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為地區識別碼(Zone identification,3位元)、區域/網路識別(Area/Network identification,8位元)及信號點識別(Signaling point identification,3位元),每部分以十進位方式表示,國際信號點碼申請時以一個點碼為一單位。
2、 申請國際信號點碼核配,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3、 國際信號點碼之申配,以實際建置或設計於短期內建設之機房為核配對象。
4、 核配國際信號點碼,由電信總局規劃使用區塊中依序指配。
5、 電信總局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6、 如有下列情況,電信總局得收回己分配之點碼單位:
(1) 業者停止營業時;
(2) 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 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電信總局,或提報電信總局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7、 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電信總局。
三、國內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 國內信號點碼以十進位方式稱呼,國內信號點碼申請時以十個點碼為一單位(即ABC0~ABC9;1ABC0~1ABC9)。
2、 業者應先使用獲指配之點碼單位內剩餘點碼,待單位中十個點碼用罄後,始可提出新單位之申請。
3、 新單位之申請,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4、 固定網路業可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自行選擇未使用之點碼單位,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5、 其他業者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依序申請新的點碼單位。
6、 電信總局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7、 如有下列情況,電信總局得收回己分配之點碼單位:
(1) 業者停止營業時;
(2) 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 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電信總局,或提報電信總局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8、 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電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