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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七號信號系統信號點碼申配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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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99519
通傳資字第09942009220號令修正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七號信號系統信號點碼申配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通傳資字第09942009220號令修正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電信事業經營業者申請核配SS7信號點碼時,應填寫SS7信號點碼申請表並檢具機房建設計畫書及籌設同意書或經營特許/許可執照影本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二、國際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 國際信號點碼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為地區識別碼(Zone identification,3位元)、區域/網路識別(Area/Network identification,8位元)及信號點識別(Signaling point identification,3位元),每部分以十進位方式表示,國際信號點碼申請時以一個點碼為一單位。
  2. 申請國際信號點碼核配,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3. 國際信號點碼之申配,以實際建置或設計於短期內建設之機房為核配對象。
  4. 核配國際信號點碼,由本會規劃使用區塊中依序指配。
  5. 本會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6. 如有下列情況,本會得收回己分配之點碼單位:

(1)業者停止營業時;

(2)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本會,或提報本會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1. 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本會。

三、國內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 國內信號點碼以十進位方式稱呼,申請時,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十個點碼為一申請單位(即ABC0~ABC9;1ABC0~1ABC9);第二類電信事業以二個點碼為一申請單位。
  2. 業者應先使用獲指配之點碼單位內剩餘點碼,待單位中點碼用罄後,始可提出新單位之申請。
  3. 新單位之申請,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4. 固定網路業可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自行選擇未使用之點碼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
  5. 其他業者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依序申請新的點碼單位。
  6. 本會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7. 如有下列情況,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點碼單位:

(1)業者停止營業時;

(2)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本會,或提報本會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1. 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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