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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XYZ」撥號選接網路接取碼申配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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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零七三十
通傳資源字第10743017750號
「18XYZ」撥號選接網路接取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依據
  為核配「18XYZ」撥號選接網路接取碼(以下簡稱接取碼),特依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 一節(二)特殊服務編碼之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人資格:
  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或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始得申請接取碼。
三、申請條件:
  申請人所提供之國際或長途電話服務,應普及國內全區,不得僅提供單區或局部地區用戶之撥號接取服務。
四、申請程序及受理單位: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特許執照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許可執照、營運計畫書(含網路架構圖、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服務計畫[記載其服務內容及與其他電信業者合作之關係、服務提供方式]),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五、號碼編配原則:
1.接取碼可用容量共800組(X:2~9;Y:0~9;Z:0~9)。
2.申請接取碼時,每一申請人得自18200至18999中選取未經核配或保留之接取碼。
3.申請人未取得執照前,得依籌設同意書或許可證明提出申請核配其籌設或許可有效期限內欲保留之接取碼。但取得執照後,仍應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4.每一申請人申請核配接取碼之數量,以其提供電話服務所採用之不同技術網路數量為限。
六、號碼管理:
1.申請人獲配之接取碼,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收回一部或全部:
(1)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使用者。
(2)擅自轉讓予其他業者使用者。
(3)違反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或提供其經特許或許可經營業務範圍外之其他用途使用者。
(4)申請核配接取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6)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或許可者。
(7)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
2.申請人經本會通知收回接取碼時,如有異議,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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