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89年
6月
27日
電信公89字第504160-0號函訂定發布
交通部電信總局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為核配電信事業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經核准籌設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及申請表所定應檢附資料本局公眾電信處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智慧虛擬碼冠碼
“0” |
+ |
服務類別接取碼
A0、99 |
+ |
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B)CD |
+ |
用戶號碼/後續碼
EFGH/XXX |
0A0 +(B)CD + EFGH/XXX…
099 + BCD + EFGH
0A0、099: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CD: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後續碼,為彈性編碼(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四、網路編碼基準:
1、 01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 020以一組(B)CD(B≠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80%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 03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 050以一組BCD(B≠5及BCD≠41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80%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 080以一組(B)CD(B≠8)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70%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一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 099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80%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 BCD碼或CD碼內含”4”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請核配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者獲得核配之號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回:
1、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發號或未使用獲配之號碼或區塊。
2、被指配者並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局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特許者。
六、本局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