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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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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94106
電信公字第09405079580號令修正發布

交通部電信總局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依據:

為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 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 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附件)、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3、 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附件)、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智慧虛擬碼冠碼

 

0

服務類別接取碼

 

A099

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BCD

用戶號碼/後續碼

 

EFGH/XXX

0A0 +BCD + EFGH/XXX…

099 + BCD + EFGH

0A0099: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CD: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後續碼,為彈性編碼(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 01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以一組(BCDB≠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 03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 050以一組BCDB≠5BCD≠41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 080以一組(BCDB≠8)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一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 099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 BCD碼或CD碼內含”4”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請核配者,不在此限。

8、 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緊急業務需要,向本局申請080號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限制。

五、 本局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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