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4年
10月
6日
電信公字第09405079580號令修正發布
交通部電信總局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依據:
為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 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 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3、 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局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智慧虛擬碼冠碼
“0” |
+ |
服務類別接取碼
A0、99 |
+ |
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B)CD |
+ |
用戶號碼/後續碼
EFGH/XXX |
0A0 +(B)CD + EFGH/XXX…
099 + BCD + EFGH
0A0、099: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CD: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後續碼,為彈性編碼(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 01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 020以一組(B)CD(B≠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 03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 050以一組BCD(B≠5及BCD≠41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 080以一組(B)CD(B≠8)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一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 099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均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 BCD碼或CD碼內含”4”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請核配者,不在此限。
8、 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構)緊急業務需要,向本局申請080號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限制。
五、 本局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