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89年
7月
18日
電信公89字第504766-0號函訂定發布
交通部電信總局固定通信業務市內交換機局碼申配作業須知
一、依據:
為辦理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申請核配所需之市話局碼,特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及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一節固定通信網路編碼計畫,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綜合網路及市內網路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得申請市內交換機局碼。申請使用市內交換機局碼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表所定應檢附資料向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公眾電信處申請。
三、號碼編配及核配原則:
1. 本地號碼編碼格式及市內交換機局碼使用現況如附件二。
2. 局碼之申請以一個局碼為一申請單位,每一市話局碼共一萬門用戶號碼。
3. 首次申請應以事業計畫書之三年局碼需求量,按年及申配區域分別列出欲申配之局碼數。
4. 當已核配之局碼區域內門號總平均使用效率達到50%時,申請者得填寫申請表並檢具證明資料再申請核配局碼,本局得視各區域之局碼使用情形及用戶成長情況核配。
5. 局碼之核配順序,由本局就指定區塊中可用局碼依序核配。
6. 經本局核配之局碼,經營者應於每季將其實際使用情況,報請本局備查。
7. 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於每年一月底前應向本局提報截至前一年度止,按區域別歸類之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必要時,經營者並應依本局之要求提供用戶清冊或其電子檔俾利查核。
8. 本局得就經營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核。
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獲得核配之號碼,予以收回:
(1) 局碼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正式開始使用或發號。
(2) 被指配者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 為緊急之原因,本局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 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時。
(5) 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
(6) 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經營特許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