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八月
八日
交郵發字第八九四一號令發布
一、本要點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係提供經營者設置會計科目及其科目編號之架構,並作為電信總局審查經營者所提出之各項定期報告之基礎。
三、經營者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之會計科目表,包括會計科目編號、名稱、帳項內涵及帳務處理方式,詳如附表;前述會計科目表係屬基本規範,經營者可依其需要自行增設之。
四、會計科目編號包含八碼,前四碼係依照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之規定編定,後四碼係依電信分離會計需求而編定。
五、會計科目代號之前四碼係用途別,其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為大類,依財務報表要素分為:
1資產
2負債
3股東權益
4收入
5營業成本
6營業費用
7營業外收支
8所得稅
9淨利及非常損益等
(二)、第二碼為中類,係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分別設置。(例如資產項下依其流動性質分設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
(三)、第三碼為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分別設置。(例如流動資產項下,依其性質分設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費用等。)
(四)、第四碼為總帳科目。(例如1101係庫存現金、1531係機器設備等。)
六、資產科目代號之後四碼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應將資產科目劃分為:1通信設備固定資產與2非通信設備固定資產二大類。
(二)、第二碼依電信業務區分如下:
0控制總帳
1市內網路業務
2長途網路業務
3國際網路業務
4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九百兆赫)業務
5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一九00兆赫)業務
6行動電話業務
7無線電叫人業務
8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9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A電路出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業務
B電路出租(國際海纜)業務
C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D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E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
Y第二類電信業務
Z其他非電信業務
(三)、第三碼為第二碼之細項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七、收入科目代號之後四碼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依電信業務區分如下:
0控制總帳
1市內網路業務
2長途網路業務
3國際網路業務
4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九百兆赫)業務
5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一九00兆赫)業務
6行動電話業務
7無線電叫人業務
8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9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A電路出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業務
B電路出租(國際海纜)業務
C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D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E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
Y第二類電信業務
Z其他非電信業務
(二)、第二碼係將各項電信業務收入(即第一碼)再依收入類別細分如下:
0控制總帳
1裝機費及設定費收入
2月租費收入
3通信費收入
4專線出租收入
5網路互連費用收入
6公用電話收入
7普及服務補助收入
W其他收入
(三)、第三碼為第二碼之細項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八、營業成本科目代號後四碼之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應將成本科目劃分為:1通信設備成本2非通信設備成本二大類。
(二)、通信設備成本(即第一碼為1之成本科目)係以各項通信設備為成本池庫彙集各項成本資料,其後四碼編號應與資產負債表科目之通信設備編號相互一致。
非通信設備成本(即第一碼為2之成本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分如下:
0控制總帳
1網路互連費用
2普及服務分攤費用
3特許費
4頻率使用費
W其他成本
(三)、第三碼再按業務別細分,其編碼原則與收入科目之第一碼相同。
九、營業費用科目代號後四碼之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將費用科目劃分為1支援功能成本與2一般管理成本二大類。
(二)、支援功能成本(即第一碼為1之費用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分如下:
0控制總帳
1帳務處理費用
2客戶服務費用
3行銷費用
4佣金或代理費
5安裝及設定費用
6產品開發費用
7物料管理
W其他支援費用
(三)、一般管理成本(即第一碼為2之費用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分如下:
0控制總帳
1執行與規劃費用
2採購費用
3財務與會計費用
4資訊科技費用
5研究發展費用
6管制事項費用
W其他管理費用
(四)、第三碼再按業務別細分,其編碼原則與收入科目之第一碼相同。
(五)、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十、營業外收支及所得稅科目代號後四碼之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依電信業務區分:
0控制總帳
1市內網路業務
2長途網路業務
3國際網路業務
4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九百兆赫)業務
5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一九00兆赫)業務
6行動電話業務
7無線電叫人業務
8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9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A電路出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業務
B電路出租(國際海纜)業務
C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D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E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
Y第二類電信業務
Z其他非電信業務
(二)、第二碼係第一碼之明細分類、第三碼為第二碼之明細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十一、通信設備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市場主導者之通信設備須明確劃分並記錄至本要點附表之會計科目編號第四碼;非市場主導者至少須劃分並記錄至本要點附表之會計科目編號第三碼。
前項通信設備遇有異動時,應於交易發生時立即記錄之。
十二、非通信設備之資產負債表科目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另設明細帳戶記錄之。
十三、收入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另設明細帳戶記錄之。
十四、營業成本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
十五、營業費用之帳務處理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費用可依不同之成本動因加以區分時,應另設置明細帳戶記錄之。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十六、營業外收支之帳務處理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十七、電信經營者可依其組織架構及經營特性按本要點所定基本原則增設會計科目。
十八、電信法所訂之第一類電信業務種類增加時,電信經營者可按本要點所定基本原則增設會計科目。
十九、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