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係規範由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資產之具體分離方法,其分離之過程中須保持相同之資產結構。
三、各項資產除網路元件須細分並設立會計科目予以記載外,應設立明帳戶,於年底再執行資產分離。
四、各項資產分離方法如附表。
五、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
附表: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各項資產分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