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
11月
16日
1044003078
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一般事項
(一) 自本會公告行動寬頻業務之競價日期起,每一競價日之起、訖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並以本會時間為準。每日最後一回合結束而尚未決標時,將於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繼續進行。
(二) 本會於前款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電子報價系統登入,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子報價系統。
(三) 本會提供之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IC卡)為憑證,始能進行報價,競價者不得撤銷各回合所為之報價,且不得否認報價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者準備多張工商憑證IC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四) 其他有關本業務競價作業應注意事項,悉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及「申請行動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 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 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電話洽詢競價中心。
(二) 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經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理。
(三) 工商憑證IC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送出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報價聲明」等四項作業,皆須輸入工商憑證IC卡之PIN Code驗證;請於報價過程中保持工商憑證IC卡插入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PIN Code輸入錯誤超過三次者,工商憑證IC卡即鎖卡無法使用。
(四) 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競價期間將不定期公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五) 每回合報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使所有競價者均無法報價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回合競價作業程序。
(六) 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一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七) 報價相同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電腦抽籤方式係於競價者報價時,由電子報價系統隨機產生一組抽籤號碼,以抽籤號碼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八) 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九) 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報價作業、二臺登錄查詢作業。要更換報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報價作業,始得以其他電腦登錄報價作業。
四、 競價者端規定
(一) 競價者端配置設備建議如下:
1. 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至少各一組,印表機至少一臺。
2. 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電話一線。
3. 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傳真機一線(具電話功能)。
4. 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主要及備援專線電路。
5. 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網際網路備援電路。
6. 競價端電腦螢幕顯示比例為16:9,解析度為1366×769。
7. 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均需安裝防毒軟體並使用UPS,休眠機制及螢幕保護程式需事先關閉。
8. 競價端之網路連線不建議以NAT方式連線。
(二)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僅得以本會指定之方式與競價中心聯繫。
(三) 競價者可申請一線備援電話及傳真。
(四) 競價者應於競價期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完成系統連線檢測,並將結果填入檢核表傳真回競價中心,俾確認競價作業之電腦及傳真機可正常作業。
(五) 競價期間每回合競價開始前十分鐘,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提醒通知;每回合競價開始時,應注意競價端競價作業之「競標內容」功能是否解鎖;每回合競價結束後五分鐘內,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該回合開標結果通知。
(六) 使用網際網路VPN方式連線時,要關閉VPN前應先登出電子報價系統後再關閉VPN連線,以避免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中斷造成資源無法釋放之情形。
(七) 競價作業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競價者應以專線方式與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連線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線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競價時,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採電話傳真報價者未經本會同意恢復電子報價前,暫停使用電子報價系統之所有功能。
(八) 採用電話傳真方式報價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報價前先由競價者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提供工商憑證IC卡號做為識別。
2. 該回合已完成遠端連線電子報價者,不得聲明採用電話傳真報價。
3. 傳真報價單應使用本會提供之電話傳真報價軟體,鍵入標的物暫時得標價及回合數,選擇報價金額並列印後,蓋用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完成傳真。本會依傳真報價單內容及檢核碼鍵入競價系統檢核。
4. 前目傳真報價單應由競價者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本規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得授權以程式自動套印方式蓋印。各回合之暫時得標價應自行保留俾利後續電話傳真報價使用。
5. 電話傳真報價單有塗改,或有其他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6. 專線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後擬回復為電子報價時,先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經競價中心同意後,始得於指定回合恢復為電子報價,該指定回合前仍應依電話傳真方式報價。
(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擬放棄繼續報價時,應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本會表示放棄繼續報價。但競價者已於該回合報價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