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
十月
二日
通傳綜規字第10640024170號
102年8月12日通傳綜規字第10240025270號令訂定
104年11月16日通傳綜規字第10440030780號令修正
106年10月2日通傳綜規字第10640024170號令修正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競價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一般事項
(一)本業務執照釋照競價作業之競價程序,分為數量競價及位置競價。數量競價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位置競價採現場報價方式辦理。
(二)競價時間:
1、數量競價自本會公告本業務之數量競價日期起,每一數量競價日之起、訖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並以本會時間為準。每日最後一回合結束而尚未決標時,將於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繼續進行。
2、位置競價於本會公告之位置競價日上午時段開始辦理;各頻段未能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本會即於下午時段辦理一回合報價。
(三)其他有關本業務競價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悉依本規則及「申請行動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 數量競價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數量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電話洽詢競價中心。
(二)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經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辦理。
(三)本會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電子報價系統登入,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子報價系統。
(四)本會提供之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自然人憑證IC卡為憑證(以下簡稱IC卡),始能進行報價,競價者不得撤銷各回合所為之報價,且不得否認報價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者準備多張IC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五)本會於競價期間提供硬體式憑證設備(簡稱TOKEN),競價者於登入報價系統時,須將TOKEN設置於競價電腦以供驗證。
(六)IC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送出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報價聲明」等四項作業,皆須輸入IC卡之PIN Code驗證;請於報價過程中保持IC卡插入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PIN Code輸入錯誤超過三次者,IC卡即鎖卡無法使用;「登入競價作業」時,必須使用TOKEN,否則將無法登入競價作業。
(七)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數量競價期間將不定期公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八)每回合報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使所有競價者均無法報價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回合競價作業程序。
(九)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一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十)報價相同時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電腦抽籤方式係於競價者報價時,由電子報價系統隨機產生一組抽籤號碼,以抽籤號碼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十一)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十二)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競價作業、二臺登錄查詢作業。要更換報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報價作業,始得以其他電腦登錄報價作業。
四、 電子報價系統競價者端規定
(一)競價者端配置設備建議如下:
1、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至少各一組,印表機至少一臺。
2、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電話一線,競價端得申請增設異地備援電話一線。
3、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傳真機一線(具電話功能)。
4、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主要及備援專線電路。
5、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網際網路(即IPSEC連線方式)備援電路。
6、競價端電腦螢幕顯示比例為16:9,解析度為1366×768。
7、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均需安裝防毒軟體並使用UPS,其電力至少可維持30分鐘以上,休眠機制及螢幕保護程式需事先關閉。
8、競價端之網路設備(含專線電路及IPSEC連線)均須使用UPS,其電力至少可維持30分鐘以上。
9、競價端之網路連線不建議以NAT方式連線。
(二)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僅得以本會指定之方式與競價中心聯繫。
(三)競價者可申請一線備援電話及傳真。
(四)競價者應於數量競價期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完成系統連線檢測,並將結果填入檢核表傳真回競價中心,俾確認競價作業之電腦及傳真機可正常作業。
(五)數量競價期間每回合競價開始前十分鐘,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提醒通知;每回合競價開始時,應注意競價端競價作業之「競標內容」功能是否解鎖;每回合競價結束後五分鐘內,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該回合開標結果通知。
(六)競價者應以專線電路方式與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連線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競價時,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採電話傳真報價者未經本會同意恢復電子報價前,暫停使用電子報價系統之所有功能。
(七)採用電話傳真方式進行數量競價報價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報價前先由競價者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提供IC卡號末六碼做為識別。
2、該回合已完成遠端連線電子報價者,不得聲明採用電話傳真報價。
3、傳真報價單應使用本會提供之電話傳真報價軟體,鍵入標的物暫時得標價及回合數,選擇報價金額並列印後,蓋用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完成傳真。本會依傳真報價單內容及檢核碼鍵入競價系統檢核。
4、前目傳真報價單應由競價者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本規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得授權以程式自動套印方式蓋印。各回合之暫時得標價應自行保留俾利後續電話傳真報價使用。
5、電話傳真報價單有塗改,或有其他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6、專線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後擬回復為電子報價時,先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經競價中心同意後,始得於指定回合恢復為電子報價,該指定回合前仍應依電話傳真方式報價。
(八)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報價時,應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本會表示放棄繼續報價。但競價者已於該回合報價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
五、 位置競價規定
(一)本會公告之位置競價日報到時間,上午時段為上午九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時段為下午二時至二時三十分。
(二)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授權委任書,於前款報到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未於報到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不得參與位置競價。
(三)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上午時段開始時,依本會指定之順序,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下午時段開始時,依本會指定之順序,提出報價單。
(四)頻率位置意向書及報價單,均應放置於標封內提交,且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五)數量競價得標者未參與位置競價時,其頻率位置依本規則位置競價程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