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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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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二十一
10652019720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完備並加速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之佈建,補助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建置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提升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通訊穩定度及可靠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之建置,以共構共站基地臺為主,參與共構共站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共構共站電信業者)得委託其中一家共構共站電信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計畫」(以下簡稱建置計畫),並申請補助。
四、受理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受理期間。
五、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電力備援系統工程:柴油發電機組、綠色能源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電力備援系統及安裝工程。
(二)相關基礎設施:
1.基礎工程:含整地、地基、排水、管道、加固等。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申請人申請補助之項目,應至少包含第一款。
六、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經費以不逾各站點核定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七、申請人及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電信協會)應分析評估並彙整我國通訊穩定度較低及易致災等區域。
申請人依分析結果,針對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參考地方政府防救災計畫所列之主要疏散收容地點、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重要地點,以優先擇定鄰近之既有站點為原則,無既有站點或既有站點不適合設置者,則考量公有建物或土地(如消防、警察單位或公所)或其他合適地點,並確認設置需求。
八、申請人應參考本會提供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計畫(範本)」,研提建置計畫。
各建置站點皆須提報一份建置計畫,申請人得以二份以上建置計畫併案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
申請人應於第四點規定之受理期間內,備函並檢附建置計畫、共構共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建置計畫,依各建置地點所在位置,分別向本會北區監理處、中區監理處及南區監理處申請,如附表。
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封面、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含電力備援系統設計、規格需求及運作說明)、總工程經費及預算表、共構共站電信業者工程經費分攤及申請補助明細表、辦理方式、施工時程及進度預定表、預期效益及結語等。
(二)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立體配置圖。
(三)建置規格、物料細目清單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表。
(四)電力備援建置須將下列各項納入規劃:
1.能供應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通訊設備運作達三天以上所需電力。
2.能提供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未來相關業務擴充使用。
九、申請人向本會提報建置計畫,經本會審查核定後,申請人應確實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含項目及經費),辦理建置相關作業,本會及電信協會將提供必要諮詢服務。
十、申請人變更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者,應於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期程內,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人申請展延者,其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本會須派員至建置計畫所載之設置地點,現場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二、申請人應於建置完成後,應備函並檢附「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一式二份及相關核銷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經本會審查核可後撥付:
(一)檢附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
1.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清晰可供識別之實體照片。
2.建置之項目及費用清單。
3.電力備援設備出廠證明及廠測資料。
4.驗收測試紀錄。
(二)檢附之相關核銷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1.領據或發票。
2.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支出及補助款分攤表。
3.共構共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
4.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5.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6.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十三、申請人除經本會核准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依建置計畫完成建置者。
(二)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者。
十四、本會補助建置之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及相關基礎設施,於完成建置後,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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