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
十六日
1075205365
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補助作業要點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高災害潛勢區、偏遠地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避難收容場所或其他災害防救必要設施處所之行動通訊網路之穩定度及可靠性,採補助加速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 行動通訊業者建置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或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前項所稱行動通訊業者,係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之經營者。
第一項所稱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係指設有備用電源系統工程及依實際需求設有其他強化備援或抗災基礎設施,且供二家行動通訊業者以上使用之固定式行動通訊基地臺,得於電力網中斷之區域,提供行動通訊服務;所稱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係指為因應不同災害地理環境,馳援災害地區緊急行動通訊服務之行動通訊設施。
四、 受理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 第一期:本要點發布日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 第二期: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 第三期: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前項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五、 申請補助之行動通訊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補助期間內,備函並檢具建置計畫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建置計畫應載明事項,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一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六、 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之建置,應由參與建置之行動通訊業者委託其中一家代表申請補助。
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之建置,得由各家行動通訊業者各自申請補助。
七、 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
1. 備用電源系統工程:柴油發電機組、綠色能源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備用電源系統及安裝工程,其備用電源容量應達七十二小時以上。
2. 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設備。
3. 傳輸設備: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備。使用微波電臺設備者,得含其對應站之微波電臺設備。
4. 平臺主體工程:鐵塔、立桿及其固定線等,含耐風程度未達十五級以上之既有鐵塔、立桿之加固或汰換。
5. 相關基礎設施:
(1) 基礎工程:整地、地基、排水、管道、加固等。
(2) 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6.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二) 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
1. 載具主體:車載式行動通訊基地臺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行動通訊基地臺之載具。
2. 載具改裝工程。
3. 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設備。
4. 電力設備。
5. 傳輸設備: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備。
6.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申請人為前項各款補助申請,其申請補助項目應至少含各款第一目;但申請前項第一款並已於建置地點設有該款第一目之備用電源系統工程者,不在此限。
八、 申請人之建置計畫經本會核定者,予以補助;申請人應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行。
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建置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各建置計畫補助金額之上限如下:
(一) 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新臺幣七百萬元,但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新臺幣三百四十萬元。
前項補助金額來源,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九、 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動者,申請人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其屬計畫期程展延者,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因素經本會核准者,得再展延一次。
前項情形,如未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未逾本會核定補助金額者,申請人無須向本會提出變更。
十、 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二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申請人於各建置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備函並檢附領據、核准函影本,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期款:申請人於建置完成後,應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內,備函並檢附完工報告、核銷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之餘款。申請人之實際總建置費用低於建置計畫所載者,應向本會申請依第十一點第二項核算補助金額之餘款。
前項第二款核銷文件,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本會於接獲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後,應進行查核。查核結果認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 第一項第二款檢附文件不全者。
(二) 未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者。
(三) 未於計畫期程內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者。
(四) 申請人建置或使用情形,經本會認有減損補助計畫目的者。
(五) 其他本會認應不予補助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得改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全者,本會應不予補助。
申請人有第三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最遲應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繳回本會已撥付之第一期款。
十一、 本會查核結果認申請人無第十點第三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會核可後撥付補助金額第二期款。
申請人之實際總建置費用低於建置計畫所載者,本會應依第八點規定核算其補助金額。
十二、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 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者。
(二) 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十三、 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及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於建置完成後,參與建置之行動通訊業者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四、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