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通傳平臺字第10841039520號令修正第四點
一、 為秉持申請特許經營固定通信業務案件審查作業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原則,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五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規定之事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之。
三、 本會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以下簡稱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四、 經本會完成第三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或第八點所定之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本會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 資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 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 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對申請文件及書表有關事項之內容有疑義者,審查委員會得限期令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場補充說明。
前項補充說明僅供審查參考,不列入原事業計畫書。
六、 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件之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審:
(一)策略性計畫。
(二)組織計畫。
(三)財務計畫。
(四)業務計畫。
(五)工程技術計畫。
(六)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七)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一。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申請案件準用之。
七、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一。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二。
每一審查委員應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評審標準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每一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八、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三。
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九、 審查委員、工作小組及出席審查委員會會議之人員,就審查委員會會議內容及相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十、 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格式如附表四,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之。
十一、 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本會審查核可後公告之。
經核可或不予核可之申請案件,本會均應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十二、 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原則上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十三、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