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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秉持申請特許經營固定通信業務案件審查作業公正、公開及透明化
之原則,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五條第四
項,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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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定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
稱電信總局) 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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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信總局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
(以下簡稱申請須知) 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
予受理:
(一) 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 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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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電信總局完成第三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
或第八點所定之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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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對申請文件及書表
有關事項之內容有疑義者,審查委員會得限期令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
場補充說明。
前項補充說明僅供審查參考,不列入原事業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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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件之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審:
(一) 策略性計畫。
(二) 組織計畫。
(三) 財務計畫。
(四) 業務計畫。
(五) 工程技術計畫。
(六)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七)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一。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二,市內網路業務、
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申請案件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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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一
。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二。
每一審查委員應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評審標準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每一
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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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
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俟開放時,由交通部另
行公告之。
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
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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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委員、工作小組及出席審查委員會會議之人員,就審查委員會會
議內容及相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
就其申請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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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 (格式如附表三) ,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電
信總局轉請交通部備查,交通部得視需要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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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者,由交通部公告核可。
經核可或不予核可之申請案件,交通部均應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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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原則上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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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