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
三月
八日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九一字第50172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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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開放後之固定通信業務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以
健全國家資訊基本設施,俾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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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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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分為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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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服務品質
(一)規範項目及指標:
1.服務供裝時程
2.接續完成率
3.每年障礙次數
4.障礙修復時間
5.專線申裝移日程
6.出帳正確率
7.客戶滿意度
上述服務品質指標如附表所列,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修之。
(二)評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1.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本局通知後,依附表(客戶滿意度除外)所規定服務
品質指標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本局。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
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
誤差。
2.本局辦理複評
本局就經營者自評及客戶滿意度委外評比之結果進行複評,並得
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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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網路性能服務品質
網路性能服務品質之項目、指標及評核方式,依本局所定各項電信機
線設備之技術審驗規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