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年
十二月
二日
通傳營字第10041076310號公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10041076310號
主旨:公告申請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依據: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之1及本會100年11月28日第455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申請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請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之1檢具下列文件書表:
(一)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如附表1。
(二)事業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如附表2。
(三)財務能力證明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如附表3。
二、申請人請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書上規定以電匯方式繳交審查費,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繼續經營本業務之能力,必要時得執行現場系統技術審驗及查核財務能力、頻譜資源運用現況、電信號碼資源使用現況等相關資料,執行現場系統技術審驗前,申請人應依本會通知繳交審驗費。
四、審查費及審驗費收費標準請參考本會「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五、各項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圖表不在此限)。並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本。
六、申請人所檢送之電子檔案,其事業計畫書及附表應以Microsoft Word 2007或2010中文版本製作,其中附表2-4、附表2-5、附表2-6、附表2-7及附表2-8須以Microsoft Excel 2007或2010中文版本製作,若非以前述格式製作者,申請人應無償提供合法版權之解讀軟體及其安裝、操作之說明各10份,並確保能在Windows XP或Windows 7環境下讀取。
七、各項文件及其附表以正本提出者,應於各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首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八、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名簿、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冊等應分別裝訂成冊。
九、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訂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為長42公分、寬37公分、高32公分或中華郵政公司之3號紙箱,且應於箱外長邊左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如附表4),正本應置於第1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十、其他未盡事項,請參照本會訂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規定。